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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管理规定(修订)
2021-12-08 15:49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管理规定(修订)

 

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管理,切实改进培训学风,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对我校中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培训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员入学

第一条  凡按照规定应到我校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或幼儿园园长,必须按照我院的办班计划安排,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培训班正式开班上课后两天内无故不报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参训园长必须是在岗的正副职园长,所在园必须获得当地政府办园许可证。   

第二条  学员入学后,应尽快转变角色,遵守班级管理规定,认真填写学员登记表。培训结束后,学员登记表由我校保存。   

二、班级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班级管理,专门配备班级辅导教师(以下称“辅导员”),全面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培训班开班后,由辅导员根据参训学员情况,在听取学员意见的基础上,组建班委会,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加强班级民主管理。辅导员与班委会要认真贯彻民主性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依靠全班学员,搞好班级管理。   

第六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学员之间、教师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第七条  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三、考勤制度

第八条  学员学习期间应认真遵守请假制度。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必须经学校干训部门负责人批准。学员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课或无故超假者,按旷课处理。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  加强出勤管理,严格点名制度。班委会应坚持课前点名,辅导员应不定时抽查点名,并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   

第十条  集中面授学习期间,学员请假累计课时超过面授总课时数五分之一,或旷课(包括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2课时的,均视为考勤不合格。   

四、教室规则

第十一条  学员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要认真听讲,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十二条  要保持教室和环境卫生。禁止在教室内抽烟。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   

第十三条  上课期间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禁止在教室及附近大声喧哗。   

五、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成绩考核制度,严格成绩考核管理。考核成绩是学习结业发证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学员考核成绩包括考勤成绩、平时考查成绩、结业考试成绩、教育管理实践活动成绩和结业论文成绩五部分。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考勤成绩、教育管理实践活动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等。考查、考试成绩和结业论文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十六条  恪守学术诚信,严禁弄虚作假。论文的撰写必须自己动手,不准请人代写,严禁抄袭他人学术研究成果。   

六、结业发证

第十七条  培训学习结束,凡考勤成绩或结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即视为培训学习不合格,不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合格的,经省教育厅审核,由我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并经省教育厅验印和编号的河南省中小学校长或幼儿园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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